不动产权属证书与登记证明有什么区别
1、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证的区别如下:效力不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内容不同。
2、两者的区别: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某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属争议时,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来解决纷争,确认权利。
3、不一样,二者在性质、用途和内容上有明确区别。核心区别《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等核心权利的法定证明,记载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相当于“物权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从权利或临时登记事项,不直接体现所有权。
4、《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不动产权的权证,由权利人持有。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登记簿的主要信息。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5、单一版证书记载的是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而集成版证书记载的是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单一版证书应用更为广泛。相比之下,《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时则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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